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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06 庄子奥义:打千年中国学术最大的假 黄孝阳我是一个写作者,对学者们的“考据”、“补脱”、“删衍”、“订讹” 、“厘正”等并不感兴趣——尽管这是我尊重的学问。一本书顺着时间长河漫漫而下,必定有不少字句自书籍中脱落化作沉没之鱼。试图打捞它们,恢复其原状,只能是一个无限接近的过程。纵然战国古墓中出土了一本《庄子》,又能说明什么?为解释一个字的古义、今义,学者们疏至盈千累百,结果杂引衍流,不知所归。更何况,古文与我们目前使用的白话文基本可算是两种语言体系,语言本身会改变人的思维方式。阐释经典,贵在于心,方可于浩瀚无涯中窥见那“遁去的一”。 我读庄,始于幼年。天地有大美,凭一颗初发心,略有感知。及至今日,不敢说自己懂了,但诸子百家之区别,倒还清楚,也理解汉武帝为什么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可不是一个讲仁义、忠恕的儒家门徒,知道儒学成为两千年专制中国之显学的道理所在,更明白政治制度化了的儒学名教自两汉以来在时间长河中所扮演的角色。儒学在朝,以救世安民为己任,甘为天子臣,敢为帝王师;庄学在野,小国寡民顺乎自然,不作帝王师不为肉食谋。儒家思维不离人伦日用,贴近现实人生,伦理、哲学、政治三位一体;道家调想于天地之先、六合之外,探究于生死之际、是非之上。西晋郭象以一个儒生的身份在对《庄子》进行解读时,能够忘掉他的儒家思维,真正理解庄子之宏旨及其微言大义吗?就算他想忘,学术为天下公器,他能摆脱潜意识的制擎吗?这或许是诛心之论:儒者读庄,十有八九要有所发挥、改造、篡改。我是这样怀疑的,但做学问要以理服人,不能搞“莫须有”。我也没有这样的智慧与耐力像大马哈鱼般跃过重重险滩溯流直上回到源头。 然后我拿到张远山所著《庄子奥义》的书稿。 首先是这个人让我感兴趣,我读过他在《书屋》等处发表过的许多文章,知道这是一个特立独行的人,有着赤子一般的天真,体制内的好工作不要,干起自由撰稿的活,一干就是二十余年;文笔也了得,大处磅薄,小处精细,颇有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味道,再细读下去,惊出一身汗。 郭象原来不仅删去了整整十九篇《庄子》“外杂篇”,还对包括庄子亲撰的“内七篇”在内的现有三十三篇《庄子》原文,用儒家观点刻意篡改,随后才对经其篡改、已非本来面目的《庄子》,予以根本性错误断句,根本性反向曲解。郭象以“寄言出意”的方式撇开庄子原意,肯定周孔之名教不可废。这是用老庄之杯盛周孔之酒,用老庄的“自然无为”鼓吹周孔的“道德教化”。他这种创造性的“诠释”为门阀士族的特权以及帝王专制提供了最好的辩护。郭象注庄完全站在违背庄学真义的立场上,句读段落也不通,字面显义也未解,更有剽窃竹林七贤中的向秀遗著之嫌。那扶摇斜上九天的垂天之翼在他手里变成了一块向专制君主取媚的告白书。 张远山校勘的“内七篇”,总计补脱文98字,删衍文82字,订讹文67字,移正错简114字,更正文字误倒15处。纠正重大错误标点10处,小误不计其数。他还考定了因秦国统一中原焚毁六国史书导致错讹至今的战国纪年,考定了庄子为宋人。张远山把庄子晦藏之旨,称为“庄子奥义”,并以汪洋恣肆之笔力宣布:郭象及其追随者的篡改曲解,仅是庄学奥义沉埋千古的表层原因。庄学是专制庙堂及其意识形态的终极天敌,才是庄学奥义沉埋千古的深层原因和根本原因。《庄子》传世两千余年,儒家士林能够提交、专制庙堂乐意接受的,只能是错误答卷。这话算是说到点子上了。 因为才气,张远山能察人之所不能察;因为狷狂,张远山能言人之所不敢言。我不知道张远山是否已完整抉发出被遮蔽一千七百年的“庄子奥义”,但很乐意看到郭注义理被推翻。 November 04 滥竽充数新解 张远山齐宣王喜欢听竽,但他喜欢听三百人的大乐队一起大吹特吹。南郭先生是个吹竽好手,请求齐宣王允许他加入乐队,齐宣王欣然同意,让他享受与乐队的其他乐手同样的待遇。齐宣王死后,齐王继位,他喜欢听乐手一个一个单独吹竽。眼看再也混不过去,南郭先生在吃了最后一顿免费晚餐后,趁着夜色逃之夭夭。 中国人颇有翻案的传统──那是因为每一代学者都必须以当代帝王的是非来重断是非,以便下一代学者再来对这一代的“论断”重新翻案。但奇怪的是,韩非的这个著名寓言自从问世以来,还从未有人替颇为无辜的南郭先生打过任何抱不平。所有的人都一致相信,南郭先生是个毫无本事的低等骗子,混在众人中间虽然可以遮丑,一旦个别过堂,就无法藏拙,终于真相败露,不得不畏罪潜逃。所以,这个故事可以不断被别解、翻新,用于各种相似的新语境。比如近年否定大锅饭,打破铁饭碗,这个旧寓言就是可以老店新开的──按时髦的说法,叫“寻找精神资源”。虽然我从未见过有人在文章里这么用,但我相信一定有人这么用过,只是我没看见罢了。然而老店新开还是老店,店主并没有换人,所以这个寓言的一切花样翻新的引用者,都与原作者韩非同一褒贬──无情嘲笑南郭先生。没有人对南郭先生表示过丝毫同情,没有人发现南郭先生是个不幸的悲剧人物──尽管远远算不上悲剧英雄。这让我非常诧异,所有的人竟都深信不疑韩非对南郭先生的丑化和污蔑,所有的人竟都没有看出如此明显的破绽。 我认为,南郭先生决不是骗子,最低限度一开始不是。试想,如果南郭先生一点不会吹竽,他能被齐宣王招纳到宫廷乐队里,享受一级演奏员的特殊待遇吗?论者会说,齐宣王一定没有亲自对南郭先生进行面试。这有可能,但对不会吹竽的真正骗子只会更糟。因为对南郭先生进行面试的将是宫廷乐队的艺术总监,他比齐宣王更内行。除非争辩者认为乐队总监也对演奏一窍不通,根本没看出南郭先生不会吹竽──但这未免过于异想天开。虽然对于齐宣王这种愚蠢的帝王来说,其乐队总监必定高明不到哪里去,但说他一点音乐常识也没有,却于理难通。即便有人拿出确切证据来,证明南郭先生是乐队总监的小舅子,或者贿赂了乐队总监,也不能让我相信南郭先生不会吹竽。因为假如南郭先生不会吹竽,他决不敢毛遂自荐,乐队总监更不敢徇私录用。世上不可能有这么笨的骗子,一点本事也没有却敢到帝王的虎口里来骗饭吃。比这更笨的骗子是有的,但那是民间的骗子。敢入帝王虎口的南郭先生,不可能是骗子,顶多是个混子。 既然南郭先生会吹竽已经可以肯定,接下来的问题是吹奏水平如何──这才是整个寓言的关键。大多数人恐怕会推测,他吹得一般,会吹,只是不够国家一级演奏员的水准。所以当齐王要对他们一个一个考核时,他不得不逃走了。但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南郭先生水平很低而乐队总监竟录用了他,那么乐队总监不是业务不精通,就是接受了贿赂。那样的话,由他主事的乐队里,东郭先生、西门后生一定还有不少,单独考核时,三百人的大乐队里,溜之大吉的恐怕不止一个,而是集体大逃亡,连这乐队总监也非逃不可。由此可见,受到嘲笑的决不应该只有南郭先生一人。 或许有人觉得,以上分析有点道理?非常抱歉,我根本不同意以上的全部分析!因为以上分析近乎为韩非圆谎,然而我的目的是要揭穿他的弥天大谎。以上分析,仅仅是对韩非给出的片面信息甚至错误信息进行分析,也就是仅仅在体制内分析,这样的分析虽然能得出不少看似合理乃至深刻的结论,甚至提出改革方案,但却根本不可能治本。韩非是独裁体制的坚决维护者,所以他当然完全不可能想到,造成南郭先生悲剧的根本原因,正是独裁体制本身。哪怕南郭先生到最后确实不会吹竽了,也是独裁体制一手造成的。 如果站在体制之外来分析,事实真相就一目了然了。我认为真相是这样的:不仅南郭先生,而且整个宫廷乐队中的所有艺术家,都堪称齐国的顶尖国手。所以中国帝王常常得意于“野无遗贤”,夸口“天下英雄尽入吾毂中”。因为在独裁体制的天罗地网下,所有的天才要想不被埋没而有所作为,没有任何别的出路,只有去为帝王服务,连李白这样恃才傲物的稀世天才也不得不自投罗网。中国历史的早期,还可能有庄子这样拒绝为帝王所用的荒江野老,但到了中国历史的中后期,庄子式人物已经没有立锥之地,连隐居也劣变为通向庙堂的终南捷径。在这种情况下,设想南郭先生不是艺术家是不合逻辑的──否则艺术家都到哪里去了呢?关键和奥秘在于,所有的天才在独裁体制下必然会被毁掉,所有的天才在独裁体制下都会变成南郭先生。李白是天才被毁掉的一个正面例子,韩非本人是天才被毁掉的一个反面例子──他的天才只能用于为独裁体制辩护。 由于每个暴君的个人趣味差别极大,前一个暴君与后一个暴君的嗜好乃至政策没有任何连续性,齐国两代君主的音乐趣味就大相径庭。事实上后一个暴君更可能不喜欢听竽,而是喜欢听人吹奏笛子或别的乐器;不仅是音乐嗜好,还可以推而广之,及于一切方面。因此即便你是吹竽的真正国手,是不世出的大诗人、大作家,只要你所服务的暴君死了,你就会没饭吃──这就是老于世故的中国百姓所说的“一朝天子一朝臣”。中国百姓只是不争气,但从来不是不明白。所以南郭先生吹竽吹得再好,还是不得不逃走,三十六计走为上,不走还等着砍头吗?所以南郭先生吹竽吹得再好,也不得不被新近得宠的吹笛国手嘲笑──当然谁都明白,现在正当令的吹笛国手很快也会过气,很快也会被下一代新宠嘲笑为南郭先生。看看中国古代最大的天才之一苏东坡,被几代帝王一会儿重用一会儿贬谪一会儿重新起用一会儿流放海南,就知道为暴君服务、被暴君折腾是怎么回事了。难道嘲笑南郭先生的人们认为,苏东坡也是南郭先生吗?难道被赶出宫廷的屈原、李白和主动辞官的陶渊明、郑板桥,都是南郭先生吗? 当然,事情还有另一面。事实上,除了李太白、苏东坡这样恃才傲物的极少数超级天才,大部分确有一定才能的人,只要长期被暴君玩弄于股掌之上(还有更多的人毕生在争取被暴君折腾而没有争取到,比如那些落第的孔乙己),他们在长期的屈己媚上过程中,其才能就一定会消磨殆尽或变质毒化。南郭先生一开始一定是有才能的,但最后确实变成了庸人,变成了连才智平凡的正直者都不及的庸人。庄子、陶潜主动拒绝为帝王服务,屈原、李白、苏轼无奈不被帝王接纳,前者的成就大大高于后者已经不必说,后者现有的成就,也是不被帝王接纳的“不幸”所助,即所谓“文章憎命达”。而这五个或主动或被动地远离庙堂的人,却代表着中国古代文学艺术至高无上的五岳。我相信,或许少有超过庄周、陶潜的天才,但才能超过屈原、李白、苏轼的天才一定还有不少,然而所有仕途顺遂者的天才,都被浩荡皇恩冲刷得了无痕迹,所有放弃独立思考而全力揣摩帝王好恶、逢迎帝王喜怒的媚上者,都无一例外地变成了南郭先生。这就是中国文化从先秦的世界屋脊一路向下,像发源其中的长江黄河一样,人生长恨水长东地终于层层蹉跌到海平面以下的根本原因吧。 张远山:进入古典中国的五部经典840年的鸦片战争把中国带入了近代,此前的中国遂成为古典中国。 此后的一个半世纪里,中国人先以消灭古典文化糟粕的方式“救亡图存”,继而以消灭古典文化精华的方式“变法图强”,尽管走了不少弯路,毕竟基本达到了目标,中国已不再有“亡国”之虞,然而“救亡图存”和“变法图强”却付出了惨重代价。时至今日,多数中国人似乎已经失去了中国文化。其突出表征是,古典中国正在逐渐成为考古学的论文主题,博物馆的珍稀展品,乃至古玩铺的摆设清玩,收藏家的投资目标。很多人都对中国的传世经典毫无兴趣,却对外国的一些浅薄读物趋之若鹜。 不愿沦为文化难民的年轻人很想读一点中国书,然而中国书无限之多,何从入手呢?那些最著名的中国书(如“四书五经”),稍具一点现代眼光者必定兴味索然,掷书长叹。不识门径的年轻人不得不询之师长,然而许多师长自己就是文化难民,对古典中国知之甚少,少数师长虽非如此,但连他们自己也深深苦恼于不得其门而入。 曾有不少读者要我开一个进入古典中国的基本书目,然而我自认缺乏资格,因此久讷于言。近来又有读者多次问及,我意识到自己固然不具资格,但毕竟盲人摸象地摸索了二十五年,略知一点皮毛,稍识大概轮廓,何妨谈些心得供年轻人参考? 把我读过的中国书删之又删,简而又简,最后剩下五部经典,似可视为进入古典中国的方便法门:《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史记》、《庄子》。这一书单必定贻笑大方,谁没听说过这五部经典?还用得着我来郑重推荐?然而听说过不等于通读过,通读过也未必明其读法。若是买椟还珠,弃取失当,就会入宝山而空回,对古典中国依然隔膜。若是目迷五色,郢书燕说,就会自以为了解古典中国,却走不出当代中国的困境。当代中国之困境,实为古典中国之困境的变体。 《红楼梦》是后轴心时代的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先引领我进入琐碎凡庸的日常生活。崇拜女性的贾二爷,争夺的是高于人权的家庭主宰权。谁夺得家庭主宰权,谁就是大观园里的大爷。中国的家庭生活大多阴郁而且压抑,健全的人性因之而扭曲,天赋的创造力随之而窒息。被压抑的生命能量不可能消失,必定积聚恶变为破坏力。乖戾的破坏力不可能为门槛所限,必定要夺门而出。《红楼梦》遍及一切方面,而且通俗浅显,是古典中国的最佳入门书。读完入门书应该出门,随着贾宝玉的出家,我从压抑的“家庭”转向恣纵的“江湖”。 《水浒传》是后轴心时代的江湖生存的百科全书,它又引领我从室内走向室外。仇视女人的武松等梁山好汉,争夺的是高于家庭主宰权的江湖主宰权。谁夺得江湖主宰权,谁就是江湖之上的老大,女人更不在话下,被灭门的扈三娘乖乖地成了矮脚虎王英的妻子。中国的江湖生存野蛮而且血腥,欺诈无处不在,横霸司空见惯,官匪勾结,于是良民被逼成“刁民”,乃至被逼上梁山,人相杀进而相食。生存是一部无休无止的恐怖大片,民族的神经逐渐粗钝而终至麻木。家庭温馨乃至儿女情长,在浩荡江湖中已荡然无存,一个个家庭相继破碎,家破然后人亡,人亡然后国灭,最后连作为第一家庭的皇帝父子也成了异族征服者的俘虏。《水浒传》的阳性凶残,使《红楼梦》的阴性优美黯然失色。险恶的江湖生存,似乎使压抑的家庭生活变得容易忍受了。然而郁闷的回溯之旅才刚刚开始,随着宋江们的被招安,我从辽阔的“江湖”转入幽深的“庙堂”。 《三国演义》是后轴心时代的庙堂权术的百科全书,它又引领我从室外重返室内。魏、蜀、吴三国,争夺的是高于江湖主宰权的庙堂主宰权。谁夺得庙堂主宰权,谁就是普天之下的共主,金陵十二钗和梁山一百零八将也是囊中之物。在夺得庙堂主宰权之前,魏、蜀、吴就是三伙打家劫舍的梁山好汉,事实上在各自割据称帝后,每一伙依然被另外两伙视为贼匪,因为不杀到大一统就不可能尘埃落定。中国的庙堂权术邪恶而且酷烈,其炼狱图景与儒家冬烘所许诺的秩序井然的理想世界截然相反,江湖侠义乃至兄弟情义,在庙堂里毫无踪影。置身庙堂权力核心的每个人都被恐惧感所裹挟,因为彼此都深知对手没有底线,缺乏超越性的儒家伦理在权力折冲时没有丝毫约束力。为了抵御恐惧感,获得安全感,优秀的中国头脑不可能用于探索自然奥秘和增进国民福利,而是投入你死我活的权力搏杀,每个人都急欲成为惟一居于食物链顶端的最强者。即使已经成功地居于食物链顶端,恐惧感依然无时不在,为了确保有生之年自身不受威胁乃至一命呜呼后子孙不受威胁,每个人都不择手段地无所不用其极。《三国演义》的阴阳怪气,使《水浒传》的阳性凶残相形见绌。严酷的庙堂倾轧,似乎使凶险的江湖肉搏变得爽朗可爱了。文学三部曲至此告一段落,但郁闷的回溯之旅远未终止,随着天下一统三国归晋,我又从虚构的“文学”转到实录的“历史”。 《史记》是古典中国的无所不包的百科全书,它又引领我离开共时态,进入历时态。文学三部曲仅仅描述了后轴心时代的古典中国,《史记》却记录了轴心时代与后轴心时代两个迥然不同的古典中国。《史记》的时间优势,使囿于后轴心时代的文学三部曲瞠乎其后。这里不仅可以看见后轴心时代的家庭生活、江湖生存、庙堂权术的最初形态,而且能够窥见后轴心时代的古典中国如何形成,如何定型,甚至不难预见后轴心时代的古典中国为何僵化,为何停滞。但其真正价值在于,《史记》全息性地还原了一个轴心时代的古典中国:波澜壮阔,豪情万丈,阴阳互动,刚柔相济。此前沮丧不已的我激动得情难自已,顿感生于斯土,死不恨矣。郁闷的回溯之旅至此告终,挥之不去的沮丧涣然冰释。随着《史记》的索引,我终于从郁闷的“后轴心时代”进入神奇的“轴心时代”。 《庄子》是轴心时代的古典中国的集大成之作,它引领我穿越文学的茂密树林,涉过历史的湍急河流,抵达哲学的恢弘宇宙。这里没有家庭压抑、江湖凶险和庙堂倾轧,只有对天地万物的纯粹审美和对究极妙道的至高体悟。其“天子不得臣,诸侯不得友”的伟岸人格和充盈豪气,令我沛然神往。其恍兮惚兮的曼妙表达和汪洋恣肆的丰沛想象,让我望洋兴叹。其“间世”学说超越“入世”、“出世”的简单两分法,被我视为空前绝后的哲学奇观。在整个回溯之旅中让我耿耿于怀的中国之谜,至此得以豁然开朗:历经两千多年庙堂中国的无尽斫伤和致命戕害,为什么后轴心时代的江湖中国依然永葆绵绵不绝的顽强生机? 因为轴心时代的《庄子》为中国注入了一脉挥霍不尽的磅礴元气,因此后轴心时代的中国永远能够置之死地而起死回生,历尽劫波而一阳来复。 就这样,五部经典引领我由浅入深地逆流而上,走完了自今及古的回溯之旅。如此惊心动魄的时间旅行,仅历一次显然意犹未尽。于是我又由深入浅地顺流而下,自古及今地走回今天。重游故地,感受照样新鲜。 首读《庄子》,就一举接上了轴心时代的磅礴元气,完成了中国人的精神灌顶。次读《史记》,就能理顺秦始皇以前的中国与秦始皇以后的中国,既血肉相关又形质相异的逻辑关系,知其源流,明其得失。再读《三国演义》,就能破译后轴心时代的庙堂专制的文化基因,找到“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历史渊源。再读《水浒传》,就能明白庙堂中国极大地弱化了江湖中国的创造力,而丧失了江湖支撑的庙堂必将溃败于异族。最后读《红楼梦》,就能洞察在庙堂因腐败而控制力渐弱,江湖被挤压而创造力枯槁之后,古典中国的完成形态必定由糜烂臻于贫乏,经衰竭直至终结。 要而言之,《庄子》展示了轴心时代的哲学“天籁”,尽管其中不无“人籁”。《史记》展示了后轴心时代的历史“衰退”,尽管其中不无“突进”。《三国演义》展示了后轴心时代的庙堂“狡智”,尽管其中不无“精彩”。《水浒传》展示了后轴心时代的江湖“挣扎”,尽管其中不无“豪迈”。《红楼梦》展示了后轴心时代的家庭“内耗”,尽管其中不无“凄美”。 五部经典分属文史哲,无疑颇多相异之处。惟有《庄子》完成于轴心时代,惟有《庄子》不是百科全书,也惟有《庄子》超越历史、超越时间乃至空间。惟有《史记》跨越两大时期,汗牛充栋的中国史书,再也未曾有过如此卓越的品质,再也未曾有过如此厚重的分量。《三国演义》取材于《三国志》,历史成分重于文学想象,其人物、情节大多依附于正史。《水浒传》取材于《宣和遗事》,文学想象重于历史成分,其人物、情节大多独立于正史。《红楼梦》取材于作者身世,文学想象占了压倒优势,其人物、情节完全独立于正史。文学三部曲的历史依附性一部比一部淡,因而艺术价值一部比一部高,对古典中国之本质及其困境的揭示也一部比一部深刻。《红楼梦》对古典中国之本质及其困境的揭示甚至高于《史记》,仅比《庄子》稍逊,再次证明了“艺术真实高于生活真实”这一真理。 分属文史哲的五部经典,居然有一个共同特色:都有引人入胜的生动故事,因此既便于初学,又适合反复阅读,俱臻“深者得其深,浅者得其浅”的至高之境。文史经典讲故事并不奇异,哲学经典也大讲故事,才是读者的意外之喜。故事的重心则无一雷同:《红楼梦》偏重于女人与女人的家庭争宠,《水浒传》偏重于男人与男人的江湖争霸,《三国演义》偏重于帝王将相的庙堂争雄,《史记》兼而有之,《庄子》超然独笑: 有国于蜗之左角者,曰触氏。有国于蜗之右角者,曰蛮氏。时相与争地而战,伏尸数万,逐北。旬有五日,而后反。 满清入关后,大儒顾炎武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顾炎武恪守儒门宗风,而且表达很不精确,必须用现代语言重新表述:主权丧失,是为“亡国”;文化消亡,是为“亡天下”。 每一个不愿沦为文化难民的中国人,最低限度不能不读这五部经典。阅读这五部经典,就其小者而言,必能舒愤懑,除苦恼,解大惑,增怡悦;就其大者而言,或能挽狂澜之既倒,振中华之雄风。 November 02 记取钱学森对这个国家的发问昨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北京逝世,享年98岁。钱学森是我国航天事业的奠基人之一,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他一生传奇,成就卓著,荣誉无数,国人引其为科学的骄子、民族的脊梁与知识分子的典范。他以自己对国家和民族的朴素信仰,怀尖端科学造诣而穿越政治的波诡云谲,于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居功至伟。他的离去,是中国科学界巨星的陨落,当为国人深切缅怀。 在高深的科技领域之外,晚年的钱学森为公众所铭记,还源于他对中国教育事业的秉直建言。2005年7月29日,病榻上的钱学森向总理温家宝坦诚相告,“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如今,科学大师离去,他向这个国家的发问,却少有人能直面回答。 钱学森的一生,其实就可观照这个“出大师”的中国难题。他曾不止一次说过,他一生的道路有两个高潮,一个是上世纪20年代在北师大附中的中学六年,另一个就是在美国读研究生的求学历程。自由的学风,创新的欲望,挑战权威的勇气和环境,使他在大学毕业数年后,就完成了美国首个军用远程火箭的设计,成为当时有名望的优秀科学家。 今天人们缅怀钱学森,把他的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当成主线。但这绝不是唯一的线索。因为在科学技术领域,仅仅凭借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不可能造就一个优秀的科学家。作为国人典范的钱学森,首先是一位优秀的科学家,其次才是民族和国家的功臣。他必定是在天赋之余,得到了一位科学家成长所适宜的土壤和空气,才有机会成为后来的科学巨星。因此,他的成才之路和感同身受,才更值得世人倾听和冥想。 这个解开了无数尖端科技难题的科学大师,把为什么中国一直出不了大师的问题抛给了公众。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他真的是要向大家讨要一个未知的答案,甚至,或许答案就在他的心里,而这不过是晚年钱学森的一句浩叹。2006年末,总理温家宝在教育工作座谈会上,以钱老的这个问题求教6位大学校长和教育专家,得到的答案是“培养杰出人才,关键是教师”,“要将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贯通起来”,“高校大改革大发展之后,应该是大提高”,“做大了高等教育,还要做强高等教育”……如此种种,不知钱老是否满意。 而就在钱学森提出大师问题之后,还有更多关心教育、关切国运的人士求解。他们说,大师的心灵一定是自由的。他会顽固地、习惯性地怀疑权威。无论何种模式的灵魂塑造、思想灌输,都必同于对大师的戕害。他们说,大学日益行政化、官僚化的背后,是权力对学术自由和知识创造的扼杀,是权力通吃对大学的污染和毒化。至于,中国最大的博士群体并不在高校而是在官场,几乎就是对“中国何以不出大师”这样务虚的发问最直白的回绝。 一位科学老人的逝世,他对这个国家和民族的赤诚相问,衍化成我们绵长的思索,而真诚无疑应该是后人缅怀的起码前提。钱学森把他一生最精彩的部分都献给了这个国家,他没有理由不关心这个国家的去向和前途。当我们民族的智慧足以向月球迈步,如何“出大师”这样的问题显然不应该在智力范畴内去读解,而更应该在历史正义和现实政治中去敲问。“出大师”不过是对钱学森晚年良苦用心近乎功利的概括,而记住这个问题、思索这个问题、解开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寄寓我们对他深切的怀念,接续他对家国的赤子情怀。 November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四章 馆 长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二)副总领事:参赞衔; (三)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 (四)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五)领事随员:随员衔。 第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外交衔级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 (三)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三等秘书、副领事以及相应的衔级,按照规定的晋升条件、期限,分别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逐级晋升;经考核不具备晋升条件的,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经派出部门批准,延期晋升。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二等秘书、一等秘书、参赞、公使衔参赞、公使或者领事、副总领事以及相应的衔级,根据晋升条件、期限和驻外外交机构提出的晋升意见,分别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逐级择优晋升。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职务和衔级的条件、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衔级不予晋升。 第二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其衔级相应终止。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馆 长 第二十一条 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 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四条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 前款以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或者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 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一)另有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四)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者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以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级别、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培训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应当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任职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进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任职交流经历,列入考核内容。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 (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五)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七)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八)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驻外外交机构进行奖励,对驻外外交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 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 第四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生活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四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第四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随任、随居和探亲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应当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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